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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21-12-31 17:22:47

来源:高顿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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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筑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8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相应社保信息的人员。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专业设置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1.建筑学;2.建筑结构;3.岩土工程;4.工程测量;5.建筑工程(含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程管理等);6.建筑装饰工程(含建筑幕墙工程);7.给水排水工程(含消防工程);8.暖通与空调工程;9.城镇燃气工程;10.建筑电气工程(含建筑智能化);11.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12.风景园林工程(含高尔夫球场);13.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第四条资格名称

建筑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建筑师,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职业道德条件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或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该年度不计算资历。

2.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入黑名单者,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年度内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3.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4.弄虚作假进行申报,取消申报资格并2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取消资格并3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2年。

2.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以上,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6年。

5.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职称须按规定转评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专业水平。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理论研究条件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撰写理论研究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合著、译著1部以上,编著、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专著不少于3万字。

2.在SCI、EI、Nature、Science等杂志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国家公开出版的专属于申报专业行业学术刊物发表过论文2篇以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或核心期刊1篇以上。

4.经省级建筑领域行业协(学)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获三等奖论文1篇以上(以证书为准,3个年度有效),或学术交流论文3篇以上(以证书为准,2个年度有效)。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技术创新成果并实现转化,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20万元以上的,可以1篇专业技术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替代省(部)级1篇论文。

6.获本专业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一著作权人可替代本条第1款之规定(以证书为准)。

上面所述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技术报告,是指对本人的专业成果的理论阐述,凡与本人专业工作不相关的论文、著作不属此列。

第六条学历、资历破格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正式出版过5万字以上的专著或8万字以上的专业译著(合著者,个人独立完成部分不少于5万字)。

(二)获得国家级勘察、设计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级科技进步、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2项的主要技术人员(以证书为准)。

(三)获得国优工程奖1项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符合认定条件的除外)。

(四)获得省优工程奖3项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五)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专利,付诸实施并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六)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业绩突出,对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书面推荐。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条件

(一)博士后期满出站考核合格人员,可认定为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鲁班奖、市政金杯奖的项目负责人及梁思成奖的设计人员(以证书为准)。

(三)我省引进的从事建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委人才发展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应通过答辩证明具备有以下理论知识:

(一)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标准。

(二)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或独到见解。

(三)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推广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

(四)具有运用本专业理论指导和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及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五)掌握本专业工作质量的技术标准、程序和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

第九条工作能力与业绩条件

不同专业应具备的工作能力与业绩须分别满足第十条至第二十条中所规定的条件之一或按规定条件采用分项加权法计算满足要求,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分母x表示评审条件中各专业“工作能力与业绩”对应条件规定的规模、数量;分子y表示申报人提供已完工程业绩的规模、数量;n表示所在条件的项数。

第十条建筑学专业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中国建筑史、外国建筑史、建筑绘画、建筑构造、建筑材料与装饰材料、建筑构图原理、建筑制图、建筑设计原理、居住区规划原理、总平面及场地设计知识等。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城乡规划原理、城市设计原理、园林景观设计原理、室内设计原理、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建筑物理、建筑心理学、建筑经济、建筑施工、古建筑测绘、美学、哲学等。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建筑设计。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建筑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1项一级以上或3项二级以上工程建筑设计,并累计建筑面积20万m2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三)主持或参加编写已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

(四)作为主要建筑设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第十一条建筑结构专业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弹塑性力学、建筑材料、工程抗震原理、建筑制图、钢结构理论、木结构理论、钢筋混凝土结构理论、砖石结构理论、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建筑施工技术、机械加工工艺。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热工学、测量学、电工学、建筑学、给水排水、采暖通风、采光照明、建筑机械、安全防火、防雷、焊接技术、防腐技术、材料试验、测试技术等。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建筑结构设计。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结构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1项一级以上或3项二级以上工程结构设计,并累计建筑面积20万m2以上。

(二)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三)主持或参加编写已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

(四)作为主要结构设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岩土工程专业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工程地质学、水文地质学、结构力学、材料力学、岩石力学、土力学、地基与基础工程学、灾害地质学、环境地质学等。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钢筋混凝土工程、地震工程、结构设计与施工、探矿工程、测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等。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岩土检测、试验等。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工程结构验收5项甲级(一级)或10项乙级(二级)以上岩土工程勘察、设计。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基础分部验收2项一级或5项二级以上岩土工程施工。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工程结构验收15项一级或40项二级以上的岩土工程试验工作。

(四)作为授权人签字或技术负责人,完成30项以上岩土工程项目质量检测。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以上企业供水水源的可能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全过程,或完成供水量2000m3/天以上的供水量水源及评价或中型建设规模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六)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七)主持或参加编写已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

(八)作为主要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工程测量专业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测量学、工程测量学、航空摄影测量学、控制测量学、近景摄影测量、测量平差、工程施工技术。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遥感原理与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原理、数字图像处理、计算机制图等。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经确认(使用)的一级5项以上或10项二级以上的工程测量项目。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深度超过12m的深基坑监测或2项异型钢结构空间定位测量。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四)参加编写已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人员。

(五)获得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工程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专业(含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管理、工程检测)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弹塑性力学、建筑材料、工程抗震原理、建筑制图、机械制图、钢结构、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结构、土力学与地基基础、建筑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合同管理、机械加工工艺。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建筑经济与管理、热工学、测量学、电工学、建筑学、给水排水、采暖通风、采光照明、建筑机械、安全防火、防雷、焊接技术、防腐技术、材料试验、测试技术等。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检测。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一级以上或3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累计建筑面积8万㎡以上的工程施工、监理。

(二)作为施工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3项一级以上或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累计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工程施工、监理。

(三)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4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累计15万㎡以上建筑工程的工程管理。

(四)作为监督人员,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30项二级以上或累计建筑面积40万㎡以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五)作为授权签字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30项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并累计不同材料类别检测参数100项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

(六)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工程师,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1项省优工程以上或2项市优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七)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八)主持和作为主要人员,编写已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工程专业(含建筑幕墙专业)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结构力学、材料力学、钢结构、木结构、砖石结构、幕墙结构、建筑装饰材料、建筑幕墙材料、建筑装饰绘画、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幕墙专项设计、建筑装饰构造与结构、建筑室内装饰设计原理、建筑室外装饰设计原理、建筑装饰(建筑幕墙)施工技术、建筑装饰(建筑幕墙)施工组织与计划。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建筑经济与管理、测量学、建筑学、给水排水、采暖通风、采光照明、灯光音响、电子工程、园林设计与施工、美术、电脑制图和计算、安全防火、防雷材料、焊接技术、防腐、防虫、防霉技术、材料试验、测试技术等。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

本专业适用于通过二次装修及幕墙设计、施工的项目。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技术负责人,完成已建的公共建筑、星级酒店2项以上并累计精装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技术负责人,完成已建的2项幕墙高度60m以上并累计幕墙立面面积6万m2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四)主持和作为主要人员,编写已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

(五)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第十六条给水排水工程专业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水分析化学、水力学(流体力学)、水处理生物学、水文学与水文地质学、水泵与水泵站、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水质工程学(给水处理、污水处理)、给水排水管网系统、给水排水仪器仪表、给水排水工程施工、给水排水计算机程序、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水工程经济、水工程项目运行。

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为:材料力学、理论力学、结构力学、测量学、建筑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电工学、建筑概论、土建基础。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及运行管理等。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2项一级以上或6项二级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30万m2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设计。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一级以上或3项二级以上,或累计建筑面积15万m2以上的建筑工程给水排水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三)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4项中型以上,并累计管道长度15km以上的市政工程给水排水设计。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大型1项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或累计管道长度15km以上的市政工程给水排水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五)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给水排水厂站(净水厂、污水处理厂、供水加压泵站、污水提升泵站、排涝泵站)工程大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且累计厂站规模不小于15万吨。

(六)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累计长度8km。

(七)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大型1项以上或2项中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或大型2项以上的泵站给水排水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八)作为监督人员,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30项二级以上或累计建筑面积40万㎡以上建筑工程,或10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并累计长度30km以上的给水排水质量安全监督。

(九)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3项以上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给水排水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建设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

(十)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十一)主持和作为主要人员,编写并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人员。

(十二)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中型以上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第十七条暖通与空调工程专业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工程热力学、传热与传质、流体力学及流体机械、流体输配管网、机械原理及机械零件、电工原理、热工测量与自动调节控制、供热工程、工业通风、空气调节、锅炉房及锅炉房设备、制冷技术及原理等。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建筑工程类各专业,机械、环保。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洁净度7级以上累计面积2万m²以上净化室(须有1项洁净度5级以上)暖通空调工程设计;或完成已建的2项单体建筑面积5万m²以上的公共建筑,并累计建筑面积15万m²以上的集中空调工程设计;或累计完成建筑面积20万m²以上的集中空调工程设计(其中采用冷冻水系统的累计建筑面积8万m²以上)。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已建洁净度7级以上累计面积1万m²以上净化室(须有1项洁净度5级以上)暖通空调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管理;或完成已建的1项单体建筑面积5万m²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空调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管理;或完成已建的3项一级以上或6项二级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20万m²以上的建筑工程暖通与空调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管理(含建筑防排烟和地下室通风部分)。

(三)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市)级以上2项以上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人员。

(五)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第十八条城镇燃气工程专业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工程热物理学、化学工程学、城市燃气工程学、物理化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工程热力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电工原理、计算数学、燃气工程施工、城市热力、化工仪表与自动控制、机械零件、机械制图、工程经济。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能源工程、热能利用与节能工程、城市环境学、城市规划、房屋构造学、锅炉与锅炉房、工业检测技术、环境与安全。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燃气检验检测。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已建的大型1项以上或4项以上中型,或完成已建的5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30km以上工程,或3项1000户以上居民小区燃气管道工程,或3项500m3/小时以上供气规模的工商用户燃气管道工程的设计、工程管理;或完成在用5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30km以上的全面检验。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大型1项以上或2项以上中型,或4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20km以上工程,或2项1000户以上居民小区燃气管道工程,或2项以上供气规模500m3/小时以上工商用户燃气管道工程的项目施工、监理;或完成4项中压以上的累计市政燃气干管长度20km以上工程的检验检测。

(三)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四)参加编写已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人员。

(五)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第十九条建筑电气专业(含建筑智能化)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电路原理、变配电技术、防雷接地理论、自动控制原理、单片机原理及其应用、测试技术、电子技术、电工原理、电机拖动、控制元件及线路信号与线性系统等。

建筑智能化必备的理论知识为:建筑自动化技术、计算机网络与智能通信技术、综合布线基础理论、智能火灾监控技术、电子技术基础、无线电基础理论、光电转换及光通信技术、光学基础理论、多媒体技术、声学基本原理、广播音响技术、卫星接收与有线电视技术、监控技术、安防技术。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建筑制图、建筑及装饰材料、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施工技术等。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建筑电气及智能化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2项一级以上或6项二级以上,并累计建筑面积30万m2以上的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设计。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2项一级以上或3项二级以上,或累计建筑面积15万m2以上的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三)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2条主干道以上或6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40km以上电气工程设计。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条主干道以上或3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30km以上电气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五)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2项大型以上或3项中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电气工程设计。

(六)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大型1项以上或2项中型以上的净水(处理)厂电气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七)作为监督人员,主持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30项二级以上或累计建筑面积40万㎡以上建筑工程,或10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并累计长度30km以上的电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八)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3项以上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建筑电气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建设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

(九)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以上级科研课题(项目)。

(十)主持和作为主要人员,编写并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人员。

(十一)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中型以上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专业

本专业城市道路与桥梁分支必备的理论知识为: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结构设计原理、结构抗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制图、道路建筑材料、土质学与土力学、道路勘测设计、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基础工程、桥梁工程、桥涵水文、交通工程学、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辅助设计、道路经济与管理。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工程造价、城市规划原理、给水排水工程、筑路机械、动力照明。

本专业交通工程与交通规划分支必备的理论知识为:工程测量、工程力学、工程制图、城市规划原理、城市道路与交通、交通工程学、交通调查与分析、交通预测与交通规划、交通控制与管理、运筹学、系统工程学、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应用、道路交通经济与管理、运输工程学。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路基路面工程、道路勘测设计、桥梁工程、给水排水工程。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交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设计人员,完成已建的主干道1条以上或5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20km以上,或累计长度10km以上的综合管廊,或累计长度1k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或1个以上大型城市互通立交或城市特大桥或城市长大隧道的施工图设计。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主干道1条以上或3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10km以上,或累计长度10km以上的综合管廊,或累计长度500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或1个以上大型城市互通立交或城市特大桥或城市长大隧道的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三)作为主要监督人员,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10条次干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并累计长度30km以上,或累计长度20km以上的综合管廊或累计长度3km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或2个以上大型城市互通立交或城市特大桥或城市长大隧道的质量安全监督。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并通过评审8个10万m2以上的城市交通分析或城市交通研究项目。

(五)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编写并已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人员。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的次干道以上项目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八)取得1项省优工程或3项市优工程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风景园林工程专业(含高尔夫球场)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风景园林史、园林艺术、园林植物及栽培、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植物学、生态学、绘画、工程制图、测量学、计算机辅助设计。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建筑设计、植物生理及病虫害防治、苗圃学、土壤学、工程力学、建筑构造与结构、工程测量、城乡规划原理、园林经济与管理、园林给水排水、园林照明、园林工程定额与预算、园林施工技术。

高尔夫球场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高尔夫运动历史与文化、高尔夫运动概论、高尔夫球场规划与设计、高尔夫球场建造、高尔夫球场草坪建植与管理、高尔夫球场草坪养护、高尔夫球场场地养护。

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岗位有下列分支:风景园林、高尔夫球场工程设计及其施工、管理、监理等。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1项以上地市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主持完成已建的4项单项面积2万m2以上并累计面积15万m2以上风景园林工程设计。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3项单项面积2万m2以上并累计面积15万m2以上的风景园林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标准的高尔夫球场(18洞)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五)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2项省(市)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

(六)主持或参加编写已颁布实施的2项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

(七)作为主要设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证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本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为:建筑制图与识图、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机械、房屋建筑学、工程测量技术、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建筑技术经济、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合同管理等。

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建筑统计学、结构力学、材料力学、建筑材料测试、混凝土学、化学分析、工程财务、价值工程。

工作能力与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2项工程计价定额,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的。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全过程造价咨询或2项工程造价2亿元以上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的管理,并提供已确认的独立编制的阶段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独立编制完成已获项目审批4项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概算,和4项工程造价8千万元以上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独立编制并经确认的4项工程造价8千万元以上的施工图预算和3项8千万元以上竣工结算,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独立编制并经确认的4项工程造价1.5亿元以上的竣工结算,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独立编制并使用的6项招标控制价8千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4项工程造价8千万元以上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审核并经确认10项招标控制价8千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6项工程造价8千万元以上的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并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学历/资历: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9.学位: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位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学位;双学士学位是指本专业及其它专业两个学位。

10.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1.论文: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和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属于申报专业的行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一般在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栏能查询得到。

12.著作:指取得申报专业领域的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ISBN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13.核心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和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编的核心期刊。

14.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1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

16.专业奖项:指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评审的各种专业技术奖励项目。

17.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8.设计、施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

19.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0.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施工单位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评委专家组就该项目技术问题对其进行答辩后提出意见。

21.重点工程: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中所指“已建”,包括正在施工或投入使用或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3.本条件中所指造价,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

4.本条件中所称“市”是指是设区的省辖市。

5.本条件中工程级别按国家或省建设主管有关标准执行。

6.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8.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9.本条件所指水平,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10.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及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1.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鲁班奖、茅以升奖、梁思成奖、詹天佑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奖等。

12.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最高奖、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等;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省、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等。

13.由中国建筑学会向建筑师个人成就颁发的梁思成建筑奖、中国青年建筑师奖均属国家奖项。

14.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奖项,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原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海南省建设工程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琼人劳保专[2006]89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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