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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辽宁省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发布时间:2021-12-31 10:52:39

来源:高顿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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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基本条件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高级工程师:

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知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本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能够指导、培养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主持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新产品研发或工程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企业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或主持编写企业关键技术或产品发展规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并得到实施。

4.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优秀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

2.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和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参与省(部)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5.主持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标准制定2项以上,实施成效显著。

6.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7.独立撰写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1)发明专利1项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三十条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一条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三十三条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第三十四条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第三十五条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5.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6.科研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简称项目)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

7.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8.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9.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科学技术进步奖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0.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1.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12.前沿技术及战略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已取得工程系列其他职称的人才,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第三十八条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第三十九条绿色通道采取常年申报,不限额推荐,由相应评委会择期组织评审,不设置评审通过率。

第四十条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不再按照《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执行,《辽宁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社职〔2016〕23号)、《辽宁省工程系列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工信明电〔2019〕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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