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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发布时间:2021-12-16 13:24:56

来源:高顿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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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充分释放和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第三章 技术员

第九条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能力,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技术问题,指导技术员开展工作,较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第五章 工程师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四条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及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或研究成果。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

第十五条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完成比较复杂产品的开发。

3.正确运用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参加中等规模项目工作,并在其中独立承担某一方面工作;起草立项报告,提出研究设计方案;独立编写技术文件、工程总结,并能校正或审核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2.参与市(厅)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主持制定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技术文件1项以上,实施成效明显。

5.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6.独立撰写技术研究报告1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7.获得1项以上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3.满足第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高级工程师

第十八条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知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本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能够指导、培养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主持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新产品研发或工程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企业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或主持编写企业关键技术或产品发展规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并得到实施。

4.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优秀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

2.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和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参与省(部)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5.主持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标准制定2项以上,实施成效显著。

6.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7.独立撰写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1)发明专利1项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第二十一条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章 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行业发展前沿水平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发展。

2.能够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学习。

第二十五条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技术成果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国家级高水平课题研究中,对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起重要作用,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研究制定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解决技术难题,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和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2项以上,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作为负责人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创新成果的开发、转化或运营方面业绩突出,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5.主持研制本领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1)发明专利1项以上;

(2)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3)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第二十七条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3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对服务我省工业振兴,围绕辽宁工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的发展战略,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为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1.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前沿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引领新兴行业技术发展、为本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经同行专家评价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市场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其原创性技术成果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三十条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一条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三十三条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第三十四条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第三十五条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5.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6.科研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简称项目)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

7.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8.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9.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科学技术进步奖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0.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1.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12.前沿技术及战略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已取得工程系列其他职称的人才,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第三十八条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第三十九条绿色通道采取常年申报,不限额推荐,由相应评委会择期组织评审,不设置评审通过率。

第四十条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标准不再按照《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执行,《辽宁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社职〔2016〕23号)、《辽宁省工程系列无人机科学与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工信明电〔2019〕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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