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2009年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该车送去修理,因未交1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丁留置。该车经变现,得到3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按乙20万元丙10万元的顺序清偿
B 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C 应按丁1万元乙丙各14.5万元清偿
D 应按丁1万元乙20万元丙9万元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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