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下列表述中,合法的是()。
A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借款合同未得到丙的同意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企业对于甲企业和乙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D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合同金额而致使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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