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超过15%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价款调整
A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B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C 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D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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