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外,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说法,正确的
A 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变更指示后28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B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C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有异议的,可以自行决定变更估价并通知承包人
D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超过14天未作答复,则视为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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