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人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A 10
B 15
C 20
D 30
你可能感兴趣
4006008011
微信号:jiangong001L
邮件:jackie.li@gaodun.com
上海: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
北京: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6号
Copyright © www.jianzao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