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4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各省注册办法:各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
初始注册条件: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所需资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受理单位:
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注册周期: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注册有效期内
各省注册办法:各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所需资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受理单位:
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延续注册周期: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
各省注册办法:各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
延续注册条件:
(一)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
(二)取得职业资格;
(三)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四)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所需资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受理单位:
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省注册办法:各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
注销注册条件:
(一)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一)注销注册申请表。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二)注册证书。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受理单位:
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省注册办法:各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单位: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省注册办法:各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
撤销注册条件: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受理程序: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法律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