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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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周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申请时间: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各省注册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初始注册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所需资料:

(一)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扫描件;

(四)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3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单位: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周期: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申请时间:注册有效期内

各省注册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变更注册条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所需资料:

(一)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三)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扫描件(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四)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工商核准通知书扫描件。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单位:

对申请变更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周期: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申请时间: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

各省注册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延续注册条件:

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所需资料:

(一)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单位: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周期: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

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各省注册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重新注册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3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受理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各省注册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注销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电子数据,由聘用单位将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受理程序: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受理单位:

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销注册和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销毁。

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各省注册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不予注册条件: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责任:

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各省注册办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撤销注册条件: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单位: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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